组团游中途散伙 领队赔了部分费用

原标题:组团游中途散伙 领队赔了部分费用

网上组团境外游,可是,李女士等人遭遇了中途散团的尴尬。因散团后领队刘先生拒退旅行费用,李女士等8人把刘先生及刘先生发布组团活动帖的绿野网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首例网上组团境外自驾游中途散团案,判令刘先生退还李女士等人部分旅行费用15万余元。

李女士等8人称,在绿野网上看到刘先生发布的欧洲自驾20日游的活动召集帖后,他们纷纷报名参加,并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了旅行费用,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行费。可是到达欧洲后不久,大家发现食宿标准与刘先生事前承诺的大相径庭,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先生强行散团。李女士等8人按原线路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项费用。

李女士等人认为,回国后,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而绿野网的经营单位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对刘先生尽到有效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行骗,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与绿野视界公司共同返还旅游费15万余元及其他损失近2万元。

刘先生称,此次活动发布在绿野网包含商业性质的“自由结伴”板块,自己设计了旅游路线,并代办队友的签证、租车事宜,还预订了酒店、机票等,这些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每人3.2万元的旅行费用中包含了自己应得的商业报酬。李女士等人无理要求提高住宿标准导致中途散团,而出国前预订的酒店均已经预支费用,且在活动召集帖中已经明确说明“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任何费用”,故不同意退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活动召集帖的形式与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李女士等人向刘先生支付旅行费用后,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中,8名原告为共同委托人,刘先生是受托人。原告作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并已履行;刘先生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活动召集帖的约定代办原告境外游的各项事宜。根据约定,境外20晚的住宿应达三星级宾馆标准,而刘先生预订的部分宾馆并未达到这一标准,构成违约。但是,酒店预订只是刘先生代办众多委托事项中的一项,故对此项义务的违反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李女士等人不能因此单方面解除合同。

从活动召集帖公示的内容来看,刘先生除不提供境外导游这项服务外,其所做的制定行程、代办签证、预订机票、安排境外食宿行等与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几近一致。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保障中国公民境外人身、财产安全的宗旨出发,规定提供境外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及导游应具备特定资质,而允许刘先生个人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无疑是对现行境外游管理秩序的扰乱与破坏。因此,法院对刘先生关于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不可否认,刘先生确为代办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所以,法院认定刘先生可在代办事项完成情况范围内获得一定劳务报酬。

至于绿野视界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已尽到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维权提示等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退还李女士等人旅行费用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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